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二 )

江苏新闻

比如 , 犯罪嫌疑人A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的事实 , 以作废的购房合同为抵押 , 向他人借款 。 现有证据中 , 收条和被害人证言相互印证 , 借现金10万元 。 A到案后表示认罪 , 承认诈骗行为 , 也承认欠了对方10万元 。 但辩称借的是高利贷 , 用购房合同抵押时借的本金只有5万元 , 这10万元是案发时本金和利息的合计 。 又比如 , 犯罪嫌疑人B涉嫌故意伤害案 , 在案证据证明B因口角持刀冲进一KTV包房内扎伤一人后逃跑 , 在他人追赶过程中 , 又在马路上扎伤两人 。 接受讯问时 , B承认伤人 , 而且反复表示认罪 , 愿意积极赔偿损失 。 但其辩称走到包房门口看对方人多就跑了 , 后来在马路上被几个人追上后围打 , 实在没办法才挥刀 , 事后才知道伤人 。

这两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错态度都很好 , 对犯罪的“结果”都承认 , 但对作案的过程等都作出了辩解 。 这些辩解是否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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