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四 )

虽然法律对何为“认罪”规定得很明确 , 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认错不认罪、避重就轻、部分认罪、表面上认罪而实际上不认罪等多种情况 。 如何理解“认罪”的内涵和外延 ,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理解到“认罪”不仅仅是一个姿态 , 防止出现模糊认罪 , 成为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 尤其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能简单讯问“你是否认罪认罚” , 同时也不能简单以犯罪嫌疑人说是否“认罪”来判断认罪态度 。

如何解决模糊认罪的问题 , 需要回归制度本来的价值 。 无论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 , 都必须首先明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认罪” , 而衡量是否“认罪”的依据就是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这里的“认罪”不是宽泛表态 , 而是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基础 , 需要犯罪嫌疑人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真实供述 , 对自己所为之事既要有清晰的事实层面的认识 , 也要有法律层面的认识 , 认同检察机关的法律评价 , 对“指控”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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