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五 )

其次 , 要对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进行释法说理 。 也就是说 , 要让犯罪嫌疑人准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认罪具有怎样的内涵 。 在签署具结书之前 , 还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辩解 , 承办人需要向其说明 , 如果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 , 避重就轻、推脱责任 , 就不符合“认罪”的基本要求 。 这一过程既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 , 解答当事人的疑惑 , 也有助于把事情讲透、去除认罪的模糊性问题 。

再次 ,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协调配合、有机统一的整体 。 司法办案中 , 不能单一看认罪 , 还要考虑认罚 。 通过认罪认罚实现从宽处理 , 这是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 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对“认罪”关注较多 , 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 。 但“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 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条件 。 检察机关在阐明指控犯罪事实的基础上 , 还应主动向犯罪嫌疑人阐释提出量刑建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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