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模糊认罪”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 三 )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的 ,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按照这一规定 , 所谓“认罪” ,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这是该制度适用的逻辑起点 。

什么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 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主要犯罪事实” , 指的是决定行为人构成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影响其量刑档次的事实 。 如果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 , 或者避重就轻、推脱责任 , 就不能认定为“认罪” 。 当然 ,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 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 , 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 , 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

笔者认为 , 在上述案件中 , 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所说的“认罪”是模糊意义上的 ,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内涵不完全相同 。 A辩称用购房合同抵押时借到的现金只有五六万 , 诈骗金额可能会影响量刑;B否认冲进包房刺伤他人的犯罪事实 , 对在马路上伤人解释为被殴打后还手 , 与在案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完全相反 。 实际上 , 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均否认了主要犯罪事实 。 此时犯罪嫌疑人所理解的“认罪” , 就是一个姿态 , 不排除为了争取从宽处理而随意表态或草率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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