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创造、银行公司治理与系统性风险 | 比较( 四 )

(二)债权人的行为与过度风险承担

银行的债权人包括存款人、社会公众和其他形式的债权人 。 债权人和股东都属于公司的外部投资人 , 从逻辑上说 , 它们应该是利益共同体 , 但有限责任制却使股东和债权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 由于责任有限 , 在银行破产时 , 股东可能面临的最大损失是其出资额 , 而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所获得的赔偿也仅限于此 , 再无权要求银行以不动产或其他资产抵偿债务 。 这使得股东的风险偏好明显高于债权人 , 因为不管银行冒险的程度如何 , 股东承担的损失有限 , 但是能够享受冒险带来的全部超额收益(分红与股票溢价) , 相反 , 债权人获得的收益有限(固定的利息收入)却有可能面临全部的损失 。 因此 , 债权人希望银行稳健经营以便能够如期偿还全部债务 , 而股东则鼓励冒险以便获得更多超额收益 。

债权人为了限制银行的冒险行为有两种策略:一是自行干预 , 通过合同条款设置来限定借款的用途或者要求在董事会占有席位参与银行的日常经营决策 。 但是银行的存款人极其分散 , 而且无法参与银行的日常经营或监督存款的用途 , 存在着利益代表缺位 。 二是寄希望于金融监管当局 。 无论债权人采取哪一种策略 , 效果都非常有限 。 因为相对于股东 , 债权人对银行日常经营决策的干预能力要低得多 。 在股东的默许下 , 经理人会想方设法在成功规避债权人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及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冒险 。 而寄希望于监管也并非最优选择 , 银行可以通过影子银行等手段进行监管套利 , 使得风险更加不可控 , 严重侵害存款人的利益 。 总而言之 , 虽然债权人本身是风险规避型主体 , 但是在现行公司治理框架下缺乏对公众利益的考量 , 债权人 , 特别是存款人无法顺利履行出资人权益变相放大了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 。

(三)股东的行为与过度风险承担

银行的股东是非常重要的出资人 , 也是对公司经营活动最有控制权的出资人主体 , 在现行公司治理框架下 , 股东大会一般作为全部出资人的代表 , 行使出资人的权益 。 但是 , 基于银行的特殊性 , 在某些制度设计下股东利益与其他出资人利益也存在冲突 。 股东大会并不能全面地表达出资人的利益诉求 , 也不能平衡兼顾各方利益 , 不能完全代表全体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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