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创造、银行公司治理与系统性风险 | 比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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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特殊性、漠视公众利益与系统性风险

相较于普通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 银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首先 , 银行承担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公共职能 , 最重要的公共职能是为社会提供作为公共品的货币 , 除此之外还有运营交易账户、支付系统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等 , 并据此享有政府隐性担保 , 这使得银行天然具有过度承担风险的倾向 。 其次 , 银行的资本结构特殊 。 作为信用中介 , 负债经营是银行业的基本特征 。 即使金融危机之后 , 监管环境趋紧 , 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有所提高 , 但行业整体的负债率仍远高于非金融企业 。 最后 , 银行的负债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 , 庞大的利益相关方使得银行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十分复杂 。

上述银行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银行 。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都假设经理人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 公众被视为无关的第三方 。 但是银行多元化的债权主体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十分复杂 , 传统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约束条件并不能对银行的经营形成有效的约束 。 随着现代中央银行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 , 银行资产扩张面临利率、流动性、资本等外部约束 , 其中利率和流动性约束是一种宏观的、间接的约束 , 不见得一定发挥作用 。 资本约束相对直接 , 但即使《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明确的要求 , 其水平也远远达不到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应有的水平 。 银行作为提供货币这种公共品的机构 , 应当有无限存续期 , 其隐含意义是应当凭借自身的力量应对金融危机 。 但如果要求银行只依靠自有资本就可以度过金融周期 , 那么其资本充足率需要大大高于目前《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水平 。 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使得银行在正常时期的经营难以有足够的盈利 , 在商业上不具有可持续性 。 所以现实中维持银行商业可持续的资本水平和足额资本水平之间的差额就反映了政府提供的隐性担保 , 这种隐性担保本质上相当于纳税人对银行的补贴 。

在政府的隐性担保下 , 银行一旦发生危机 , 公众将面临债务积压和失业的问题 , 即便政府施以援手 , 危机救助的资金也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 这些都是公众为银行经理人的过度风险承担支付的直接成本 。 此外 , 当局为缓解危机冲击而采取的扩张性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还会产生财富转移效应 , 比如重组破产银行就构成了从纳税人到银行的财富转移 , 扩张性货币政策 , 包括更高的通胀率或更低的利率 , 也会使财富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 , 从青年人向老年人转移 , 这是公众为银行经理人的过度风险承担支付的间接成本 。 公众直接或间接地为经理人的过度冒险行为买单本质上是承担了出资人的责任 , 但是在传统的公司治理框架下公众并没有被纳入利益相关方 , 与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 也不享受利益分成 , 是既不属于委托方也不属于受托方的第三方 , 缺乏代理主体 , 无法行使出资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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