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第一人"爬高楼坠亡 家属告网络平台被驳回( 七 )
同时 , 考虑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性 ,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公共空间管理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传统实体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具体的义务内容和履行方式上有所区别 , 应当结合其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提供服务的内容、因此获得的收益、所具有的技术能力等进行具体分析 。
而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 法院认为 , 被告微梦公司对吴永宁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对吴永宁发布的信息进行被动审查 , 即被告应具有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 。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 , 亦无法推定被告明知或应知吴永宁发布了危险动作视频 , 其对吴永宁所发布的危险动作视频未予审查不存在主观过错 。 被告微梦公司更无法预知、防范吴永宁拍摄相关视频时可能遭遇的危险 。
所以 , 被告微梦公司在吴永宁坠亡一事上不具有过错 , 不应对吴永宁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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