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谈"保姆偷子案":刑法追诉时效应调整( 二 )
6月12日下午 , 在电话中 ,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告诉红星新闻 , 个人认为 ,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必要适当调整 。 此外 , 3位知名律师也向红星新闻阐述了自己对此案的观点 。
保姆应受罚 , 但应减轻处罚
“保姆偷子案”实为偷盗问题 , 法律与道德在此案中并不矛盾 。
第一 , 虽然按照1979年《刑法》 , 难以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 , 但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问题 , 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男婴被盗后 , 被害人一方应该有报警 。 如果警方已经立案而未破案并因为某种原因未抓获犯罪嫌疑人 , 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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