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谈"保姆偷子案":刑法追诉时效应调整( 六 )

据媒体相关报道 , 1992年6月朱晓娟已报警、公安机关已立案 。 此外 , 据河南省高院鉴定出错一事 , 可合理推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受理朱晓娟幼子被拐一案 。 交叉比较后 , 可综合推断为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何小平拐骗一岁男婴并抚养长大 , 显然涉嫌拐骗儿童罪 。 拐骗儿童罪属于常见继续犯 ,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即 , 拐骗之日幼儿仅有一岁 , 则继续状态应当计算至男童年满14岁之日 , 即1992年后的第13年——2005年 。

何小平拐骗儿童罪一案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 , 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何小平应当被追诉 。 此外 , 1997年 , 何小平继续抚养朱晓娟之子的行为 , 仍然构成犯罪 , 可以适用1997年《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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