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谈"保姆偷子案":刑法追诉时效应调整( 五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 如案发时被害人已经报案 , 虽然1996年 , 被害方认为领回了自己的孩子(实际上不是) , 如果案件始终未侦破 , 没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到1997年之后 , 已经适用新《刑法》 , 而本案既然已经立案 , 且尚在破案当中 , 就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说法 。
个人认为 , 重庆市公安局对于何小平投案自首 , 做出“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 , 不予立案”的决定与法律规定不符 。 警方应当综合法理、情理 , 给予何小平一个“适当”的处罚 。
应从男童年满14周岁起 , 计算追诉时效
此案未过刑法追诉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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