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谈"保姆偷子案":刑法追诉时效应调整( 三 )

第二 , 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还有一个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问题 。 《刑法》规定 ,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保姆实施偷盗儿童的行为 , 虽然表面上看 , 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 , 但是其行为的发生即产生了对儿子父母危害行为至自首和父母找到了儿子才终了 , 追诉时应该是从终了才计算 。 因此 , 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

第三 , 即使是出于收养的目的盗窃儿童也构成犯罪 。 对此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设立了拐骗儿童罪 , 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 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四 , 鉴于保姆在偷盗行为多年后主动自首 , 当属于犯罪中止 。 从这个角度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 , 但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在犯罪过程中 ,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 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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