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起诉公安局一审胜诉:事发8年后的处罚被撤销( 九 )

作为被告的宜章县公安局辩称 , 杨波违法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虽然此案直到2018年5月才受理 , 存在程序瑕疵 , 但这是对不及时受理案件瑕疵的纠正 。

根据郴州市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要求 , 此案由桂阳县法院审理 。 2018年10月 , 桂阳县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 , 撤销宜章县公安局的相关处罚决定 , 驳回杨波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 。 宜章县公安局提起上诉后 , 郴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 原审法院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 , 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019年6月20日 , 桂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后作出判决 。 该院认为 , 原告当年的行为性质恶劣 , 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交通局正常的工作秩序 。 在案件程序上 , 法院认为 , 2010年3月4日公安干警出警后没有及时受案 , 存在办案瑕疵 。 不过 , 民警当时在现场进行了处置 , 之后的八年时间 , 包括当事人李东武在内的交通局工作人员均未提出异议;宜章县公安局2018年5月对2010年3月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违反了关于治安管理行为追溯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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