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花钱培训的飞机维修师要离职,法院判其付违约金12万元( 二 )

李林是上述公司的专业飞机维修人员 , 在2012年至2016年参加了公司提供的国内外各项飞机维修等技能培训共计4次 。

每次培训前 , 双方都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 , 约定公司安排李林参加技术培训 , 并为李林承担相关的培训费用、支付正常工资及相应补贴等 , 李林据此向其作出相应年限的服务期限保证 。

双方还约定 , 若李林在所保证的服务年限之前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合同 , 或公司依法解聘李林等 , 该公司保留要求李林按照比例返还在培训项目中发生的费用的权利 。

李林与公司未能就违约金支付达成协议 , 双方于2017年11月26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 后李林供职的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李林支付服务期违约金共计52万余元 。 仲裁委员会对该公司上述请求未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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