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花钱培训的飞机维修师要离职,法院判其付违约金12万元( 五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 李林与就职的公司先后签订的四份《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可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

根据约定 , 李林应当在该公司提供劳动至2029年10月6日 , 提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 李林以“各方面的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 , 应认定李林系违反双方服务期约定 。 一审法院根据境外汇款申请单、发票等在案证据认定公司所支付的培训费用金额 , 以及根据上述金额就李林实际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核定其应支付的违约金 , 均无不当 。

综上 , 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上海一中院介绍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 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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