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花钱培训的飞机维修师要离职,法院判其付违约金12万元( 四 )

经审理查明 , 李林确实参加了公司提供的四次培训 , 但由于前三次的培训是公司业务合作伙伴为推广其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无偿培训服务 , 故其实际上未支付前三次培训的课程培训费 。 而第四次培训费用 , 公司提供了《培训服务协议》、境外汇款申请单、发票等予以佐证 。

那么 , 这笔违约金到底该不该付 , 又应如何计算呢?

法院:员工按实际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 双方的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对公司、李林均具有约束力 。 李林在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内向所就职的公司提出辞职 , 系违约行为 。 故李林应按照公司为其培训实际所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相应的未履行服务年限 , 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共计12万余元 。 李林不服 , 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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