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终审:应赔偿( 三 )

共享汽车的性质认定、车辆性质是否改变以及保险公司可否免责等,是各方的争议焦点 。 作为共享汽车平台方,途歌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途歌公司在保险公司曾购买多份保险,前期的一些事故也得到了理赔,但后来保险公司开始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赔,出于为消费者的考虑,途歌又按照“非营运”车辆进行了投保 。 我们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 。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投保时途歌公司告知车辆的用途是给大客户的公务车,是按照“非营运”给共享汽车投保的,但却将这些车以分时租赁的形式投入市场运行,实际上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终审认定车辆的用途、运行环境等均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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