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终审:应赔偿

正义网北京7月29日电 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性质变为营运”为由拒赔,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在知悉车辆用于分时租赁业务的前提下,保险合同将车辆性质明确为“非营运”,是双方的合意 。 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不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依据这份终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伤者12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伤者5.2万余元;而这场事故的肇事者,也就是涉案共享汽车的驾驶人尚先生则需赔偿非因事故所导致的部分鉴定费用3080元 。 而根据此前的一审判决,尚先生需要赔偿4.8万余元 。

投保车辆从“非营运”改为“营运”,保险公司拒赔

据此前正义网报道,2017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尚先生通过手机App租了一辆途歌共享汽车 。 经过北京市朝阳区一路段时,撞上了正在骑三轮车的刘先生 。 经鉴定,事故对刘先生造成十级伤残 。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尚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先生负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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