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对“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三 )

第四条【服务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的自由选择权 , 不断完善服务机制 , 提升服务质量 , 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携号转网服务 。

第五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

第六条【办理流程】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 , 须先向当前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称为“携出方”)查询号码是否满足携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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