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18)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开展 。 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土地使用、城乡规划、住房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现违法建设的 , 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 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违法建设项目使用农民工发生拖欠工资的 , 由施工单位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 违法建设单位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定期巡查 , 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 , 并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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