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14)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 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 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 , 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 , 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 , 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代发工资 。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拖欠工资的 , 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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