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13)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 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 , 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 , 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期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 , 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时 , 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 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

工程竣工且经公示无拖欠工资后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予以注销 , 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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