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 十 )

(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 , 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 , 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无力清偿的 , 由出资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合并或者分立时 ,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但是 , 经与农民工协商一致的 , 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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