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50还是55?)( 五 )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 ,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 ,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 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 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 。 如原身份是干部的 , 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 , 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 , 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

本案中 , 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 , 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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