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大修: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值( 二 )

第一 , 入市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 。

第二 , 入市土地要经过依法登记确权 。

第三 , 入市土地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

另外 , 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资本等土地权利人 , 也应当严格按原有规划使用土地 。


 [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大修: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值

▲▲ [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大修: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值钱了▲▲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 允许自愿有偿退出】

宅基地是一种福利保障性质的土地 , 农村村民可以无偿占有、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 , 新法也作出了制度创新 。 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 , 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 , 推动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 , 也将促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继续推进 , 解决宅基地面积超占、“一户多宅”等历史遗留问题 。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 ”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 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 可以采取措施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

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 , 试点地区也在逐步探索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农业农村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424号建议的答复》中透露 , 截至2018年底 , 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 。

经过此次修改 ,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允许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将带给已经进城落户、在城市生活趋于稳定的农户更多选择空间 。

【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 预留探索空间】

除此原则性规定 , 它并未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那样 , 明确入市条件、入市程序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 可操作性仍有待增强 。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好方法、好路子 , 也许仍然需要广大农民朋友在改革实践中自行探索 。

不过 , 可以确定的是 , 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 可以作为农村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 。 它与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着密切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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