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是问责泛化吗?( 三 )

在上述案例中 , 扶贫干部张伟因洗澡未接电话受到的是纪律处分 , 他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 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和撤销处分都不是因为他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领导责任中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 因此这个案例中不存在《条例》所规定的问责情形 , 这不能称作“问责泛化” , 而应该是执纪不当 。

那么 , 什么样的情况叫“问责泛化”呢?还以上述案例为例 , 如果因为张伟没有接手机 , 上级党组织对其处理时 , 认为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履职履责不力 , 对其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进行了问责 , 后来发现实际上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并不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 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被认定为“问责泛化” 。

有人可能要为被问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喊冤了:明明犯错的是下属 , 为啥党组织和领导要跟着背锅?对此 , 《条例》第六条比起修订前增加了一个定语:“在职责范围内” 。 也就是说 , 问责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 比方说 , 如果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 , 这时候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 , 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 , 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 , 则不在职责范围内 , 不应当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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