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是问责泛化吗?( 五 )

有人可能发现了 , 修订前的《条例》的表述是“党的工作部门” , 怎么修订后改为“党的工作机关”了呢?原来 , 2017年3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对此作了规范:“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 , 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 , 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 , 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 ”

为了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同时规定 , 对于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 ,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 , 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 ,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 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 ,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 , 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 这意味着问责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同级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 , 如果上述问责主体没有及时启动问责 , 上一级、两级乃至更高级别的党组织均有权限启动问责 , 或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问责 。 这样一来 , 对同级有管理权限的问责主体产生了更大的压力 , 一旦不能及时启动问责 , 不但问责对象跑不了 , 连问责主体也一样要被追责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