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副局长洗澡未接电话被处分”,是问责泛化吗?( 四 )

值得注意的是 , 《条例》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 将原先党的建设缺失方面情形细化为6大类 , 并增加了2类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责情形 。 除了最后一条兜底条款外 , 每一类问责情形的最后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词语 。 也就是说 , 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 , 以防止问责泛化 。

此外 , 为防止问责虚化 , 《条例》还专门规定 , “对党组织问责的 , 应当同时对该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 确保问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

根据问题性质或工作需要 ,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

问责的概念搞清后 , 下一步要弄清楚的就是问责的主体和对象 。 《条例》第四条明确 ,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 也就是说 , 问责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 。 而《条例》第五条则明确 ,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 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 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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