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北京法院判决10倍赔偿36万元( 六 )
综上所述 , 超顺商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5元 , 由深圳市超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尚晓茜
审 判 员 程 磊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郑海兴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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