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北京法院判决10倍赔偿36万元( 四 )

  吴志祥未提出上诉 。

  吴志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超顺商务公司退还货款36 698元;2.超顺商务公司赔偿366 980元;3.超顺商务公司赔偿财产保全责任险3000元;4.超顺商务公司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超顺商务公司注册运营工商银行旗下的“融E购”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店铺“超顺健康专营店” 。 2018年4月27日 , 吴志祥在超顺健康专营店订购一盒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 , 价款为36 698元 , 后吴志祥收到货物 。 该商品的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 保质期24个月 , 产品参数显示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号为QS×××× , 执行许可证标号为Q/ALJH×××× , 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后 , 超顺商务公司向吴志祥出具发票 , 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 。

  吴志祥认为涉案产品与“融E购”平台页面显示的信息不符 , 2018年5月2日在“融E购”平台投诉涉案产品 , 后向南山食药监局进行投诉 。

  后经南山食药监局调查 , 2019年3月14日南山食药监局向超顺商务公司出具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9)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超顺商务公司注册运营工商银行旗下的“融E购”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店铺“超顺健康专营店”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1日在该网络店铺向举报人吴某某销售了一盒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涉案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 , 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6日 , 但涉案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 2018年6月11日 ,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来我局接受调查 。 经询问 , 当事人对上述销售事实予以承认 。 并表示涉案产品为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以前生产 , 即产品生产许可证失效前所生产 。 当事人超顺健康专营店接到涉案产品订单后 , 直接联系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发货 , 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将产品的生产日期改为2018年2月9日并直接发货 。 故当事人销售的至尊天然虫草素含片和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 , 当事人未经查验产品的相关生产资质材料即委托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货 。 2018年10月15日 , 我局向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所在的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协助调查函 , 我局收到浏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回函 , 证实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确实曾与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作协议 , 但已停止生产 , 且未生产过2018年2月9日批次的至尊天然虫草素含片和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2018年12月29日 , 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市质南食药监(食)听告[2018]YH26号)后申请举行听证 ,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举行听证会 。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未查验产品相关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 838.24元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0 99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査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我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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