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北京法院判决10倍赔偿36万元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 北京一、二审法院判决10倍赔偿36万元

  未履行查验义务 , 可推定为明知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通字(2019)66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 , 吴志祥在工商银行旗下“融E购”电商平台上的“超顺健康专营店” , 订购了一盒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 , 价款为36698元 。 后超顺商务公司向吴志祥出具发票 , 发票开票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 。

  吴志祥收到货物 , 该商品外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 保质期24个月 , 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大成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吴志祥发现所购商品生产日期等信息与“融E购”平台页面显示的信息不符 , 向“融E购”平台及深圳市南山区食药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

  1、食药监局确认商家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2019年3月14日 , 南山食药监局出具深市质南食药监(食)罚字(2019)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容:吴志祥所购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为2015年12月16日 , 但涉案产品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9日 。 超顺商务公司表示 , 涉案产品为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以前生产 , 超顺健康专营店接到订单后 , 直接联系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发货 , 该公司员工将产品的生产日期改为2018年2月9日并直接发货 。

  经有关省市相关部门协查确认 , 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确实曾与宁波广发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生产合作协议 , 但已停止生产 , 且未生产过2018年2月9日批次的御享天然虫草素含片 。

  超顺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了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838.24元 ,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60996元 。

  2、吴志祥向法院提起诉讼“退一赔十” , 申请财产保全 。

  吴志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判令超顺商务公司“退一赔十” , 即超顺商务公司退还货款36 698元 , 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366 980元 。

  吴志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 请求对超顺商务公司所有的价值为406 67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8月30日作出(2018)京0113财保68号民事裁定 ,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超顺商务公司名下价值四十万六千六百七十八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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