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下债务无力偿还 10岁女儿名下房屋被查封引执行争议(13)

成都唯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法律工作者李国均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和25条之规定 , 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的三项范围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权利人的规定 , 法院应当按照已登记不动产的登记簿来判断权利人 , 本案的权利人是周某某 , 而非被执行人周先生夫妇 , 故本案应当中止执行 , 若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 , 可以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

李国均认为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 已明确界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只能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 , 且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 。 在诉讼阶段 , 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纠纷谁胜谁负尚未确定 , 被执行人在这个阶段处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 , 尚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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