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企业家被抓捕羁押56天 历时两年将获国家赔偿(12)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采用逮捕措施后 , 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提出的请求赔偿被羁押56天赔偿金理由成立 ,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支持 。 对于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诉求 , 因无证据事实依据 , 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

2019年9月11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 每日赔偿金按照2018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315.94元计算 , 赔偿请求人刘幕昭、李平被羁押56天 。 水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刘幕昭、李平分别支付赔偿金17692.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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