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企业家被抓捕羁押56天 历时两年将获国家赔偿( 九 )

2016年11月2日 , 罗国林以乌蒙山矿泉水公司股东名义 , 向水富县人民法院起诉刘幕昭、李平和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 请求法院支持将该公司30%股权变更至罗国林名下 。 (注:2017年9月18日 , 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幕昭、李平败诉 。 )

2016年12月22日 , 罗国林及乌蒙山矿泉水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申请人 , 向水富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 即请求刘幕昭、李平将字样为“云南乌蒙山矿泉水有限公司530600000××××”的行政公章交给王泽莲保管使用 。 水富县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 。

2017年5月4日 , 水富县人民法院向水富县公安局“移送案件”:李平、刘幕昭拒不交出前述公章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故移送水富县公安局立刑事案件侦查 。 而此时 , 刘幕昭和李平已被水富县公安局“抓获”整整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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