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女员工酒后死亡 家属起诉公司、同事、火锅店索赔百万( 九 )
↑庭审现场
而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和餐饮提供者 , 没有证据证明对周女士的饮酒行为以及因饮酒过度而导致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 因此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在就餐中途 , 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 , 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 , 原告主张“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进行劝酒 , 导致她因饮酒过量致死” , 但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该事实 , 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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