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恋爱3年分手后要求女方还10万,法院:属于赠与不应返( 四 )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 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 , 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 , 案件以调解结案 。

钱财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日常生活中 , 为了增进感情 , 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 。 如果男方经济条件较好 , 为讨女友开心也会在节假日、女方生日或者特定节日给予女方一定的财物表达心意 。 但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 , 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 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 , 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 , 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 , 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 , 不应予以退还 。 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 , 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 , 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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