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鼓励消费者通过这几种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二 )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 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 , 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 , 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 , 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 , 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 , 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 由委托人签名 。

  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 , 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 , 经投诉人同意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 。 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 ,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 , 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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