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鼓励消费者通过这几种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四 )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 ,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

  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 , 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

  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 , 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 , 应当回避 。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 , 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 , 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 , 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 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 ,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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