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鼓励消费者通过这几种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五 )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 , 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

  终止调解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 , 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 。 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 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 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

  未制作调解书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 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特殊情况下 , 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 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 , 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 , 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 , 也可以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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