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鼓励消费者通过这几种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三 )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 , 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 , 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 , 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 。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 , 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 ,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 , 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告知投诉人 。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 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 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 , 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 ,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 , 自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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