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梅尼是伊朗伊斯兰革命领袖和伊斯兰共和国缔造者( 三 )

伊朗民族长期饱受列强掠夺和欺凌 。 西方大国对伊朗的帝国主义政策和支持以色列 , 激起了伊朗广大民族主义者、民主主义者和穆斯林的愤慨 。 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的专制政权在外交上和文化上的亲西方政策加剧了他们对西方的不满 。 正如一些西方学者所指出的 , 霍梅尼主义带有强烈的“第三世界主义”的倾向 , 作为第三世界主义者 , 霍梅尼将伊朗的许多问题归咎于西方资本帝国主义 , 主张摆脱西方的政治经济控制 , 清除西方文化的影响 。

霍梅尼主义或多或少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 完全将霍梅尼主义视为传统主义是片面的 。 霍梅尼主义固然包含大量传统主义的内容 , 但也并非与现代主义丝毫无缘 。 霍梅尼主义中的宪政主义、共和主义和伊斯兰社会主义等 ,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 仍不失为政治现代主义的因素 , 即使在社会文化领域 , 霍梅尼也不是一个严格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 。

霍梅尼主义将伊斯兰主义、平民主义和第三世界主义熔于一炉 , 加上某些政治现代主义的因素 , 形成一个内容庞杂的思想体系 。 可以说 , 霍梅尼主义是在伊朗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现代化挫折中产生的、由激进派教士领导的政治社会反抗运动的意识形态 , 是具有伊朗特色的现代伊斯兰主义 。

伊斯兰共和制

推翻巴列维王朝后 , 以霍梅尼为首的激进派教士集团致力于在伊朗实施“法基赫的监护”的神权政治理论 。 1979年3月和12月举行的两次公民投票是激进派教士集团在使“法基赫的监护”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所取得的关键性胜利 , 前者批准建立“伊斯兰共和国” , 后者通过了伊斯兰“专家会议”制定的新宪法 。 新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法基赫的监护”具体化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朗的政治制度是“伊斯兰共和制” , 这种制度的基础是伊斯兰信仰 。 宪法特别强调 , “世界和人类的绝对主权属于真主” , 真主为人类立法 , “所有……法律和法规都必须基于伊斯兰准则” , 伊斯兰教第12伊玛姆派教义是伊朗的国教 。 宪法同时称 , “正是真主使人类成为自己社会的命运的主人”“人类的这种神圣权利无人能够剥夺 , 也不附属于特定个人或集团的既得利益” , 人民通过伊斯兰共和制“行使这种神圣的权利” 。 根据宪法 , 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和集会等自由 , 但不得违背“伊斯兰的基本原则”和危害“伊斯兰共和国的基础” 。

法基赫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制的权力中枢 。 宪法规定 , 在伊玛姆隐遁时期 , 法基赫作为穆斯林乌玛的领袖代行伊玛姆的一切权力 。 法基赫是武装部队总司令 , 有宣战和停战的权力 。 他还有权任命“监护委员会”的半数成员 , 任命总检察长和最高法院院长 , 批准总统候选人和根据最高法院和议会的提议任免总统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离 , 但政府三个分支机构的权力都源于法基赫 , 都必须在法基赫的监督下运作 。

法基赫不但要具备圣人般的个人品德和才智 , 而且须是得到大多数人民承认和接受的领袖 , 霍梅尼被认为是典型的法基赫 。 如果没有这样的人选 , 则由选举产生的“专家会议”负责从高级教士中遴选1人担任“领袖” , 或遴选3人或5人组成“领导委员会” , 行使法基赫的权力 。 从理论上讲 , “专家会议”有权解除不称职的“领袖”或“领导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 另外“专家会议”还有权罢免不称职的“监护委员会”成员 。

法基赫行使监护权的关键机构是“监护委员会” , 该委员会共12名成员 , 除半数是由法基赫选任的高级教士外 , 其余由议会在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的伊斯兰法学家中选任 。 “监护委员会”旨在确保议会的立法不得违背国教和宪法的准则 , 因此在实际上享有立法否决权 。 为了保障这种特权不被议会架空 , 宪法规定 , 如无“监护委员会” , 议会“不具有任何合法地位” , 议会开会选任“监护委员会”成员时除外 。 由任命产生的“监护委员会”实际上起到法基赫的辅佐机构和上议院的双重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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