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梅尼是伊朗伊斯兰革命领袖和伊斯兰共和国缔造者( 五 )

伊斯兰共和制是伊斯兰革命的产物 , 一些在革命中涌现出来的由激进派教士领导的组织和机构 ,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曾经或仍然发挥特殊作用 。

伊斯兰共和党于推翻君主制后不久成立 。 该党诞生后迅速统一和改组了遍布全国、各自为政的“伊斯兰协会” , 控制了绝大多数清真寺 , 势力剧増 。 伊斯兰共和党一度是激进派教士集团动员群众的主要政治工具 , 并在1983年人民党被取缔后实际上成为伊朗惟一合法政党 。 然而 , 在基本击败反对派后 , 伊斯兰共和党势力的过度膨胀无论在意识形态上还是在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上都与“法基赫的监护”产生了一定的矛盾 , 导致该党于1986年解散 。 尽管伊朗当局于1981年正式公布了“政党法” , 但一直未切实实施 , 因此伊斯兰共和党退出政治舞台意味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党政治名存实亡 。

霍梅尼回国后不久宣布恢复“星期五教徒集体祷告” 。 他在所有大小城镇委任“星期五伊玛婢”作为他的代表 , 负责星期五领祷和以布道的形式发表政治演讲 , 并监控各级地方政府 , 此举进一步加强了清真寺在社区宗教、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 在一些激进派教士看来 , “星期五伊玛姆”制政教合一 , 颇具伊朗和伊斯兰特色 , 与东西方的政党制大相径庭 , 在意识形态上很有吸引力 , 是“法基赫的监护”的理想形式 。 但以“星期五伊玛姆”制取代政府的计划最终流产 , 哈梅内伊总统称“星期五伊玛姆”为“革命的巨大支柱、领袖的喉舌和总动员的强有力的手段” , 随着霍梅尼越来越倚重“星期五伊玛姆”动员群众 , 伊斯兰共和党作用锐减 , 逐步销声匿迹 。

“委员会”和“革命法庭”分别是革命高潮中诞生的基层政权机构和司法机构 。 前者一度是激进派教士集团夺取政权的锐利武器;后者由教士充当法官 , 实施沙里亚法和快速判决 , 显然为激进派教士集团采取非常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手段 。 直接控制政府后 , 激进派教士集团开始削减“委员会”和“革命法庭”的独立性 , 并逐步将其融入有关政府机构 。

“革命卫队”是激进派教士集团于1979年5月组建的武装 , 其最初的作用在于抗衡军队和増强伊斯兰共和党夺权的实力 。 根据伊斯兰宪法 , “革命胜利初期组建的伊斯兰革命卫队将予以保留 , 以便继续发挥其捍卫革命及其成果的作用” , “革命卫队”是当局镇压武装反对派和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主要力量 。 1985年9月 , 霍梅尼下令“革命卫队”仿照正规军设立陆海空三个部门 , 正规军事组织二元化的格局从此正式形成 。 两伊战争期间 , 伊朗当局组建了名为“巴斯基”(Basiji)的民兵部队 , 协同军队和“革命卫队”与伊拉克作战 , 战后“巴斯基”民兵保留下来 , 1993年改组后专门负责维持国内治安 。 此外 , 激进派教士集团还拥有非正规武装——“真主党” , 其主要任务是袭扰政治反对派和维护伊斯兰社会规范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内政与外交

一个国家的宪政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往往存在程度不等的差距 , “法基赫的监护”的理论与实践也不尽一致 。 因此 , 研究伊朗伊斯兰共和制 , 除了解读宪法条文之外 , 还须了解宪法的实际运作 , 包括国家的内政与外交 。 就此而言 , 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是一个明显的分水岭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霍梅尼时期与哈梅内伊时期 。

霍梅尼时期是新建立的伊斯兰政权与国内外敌人作殊死搏斗的急剧动荡的时期 。 在此期间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内外政策带有强烈的霍梅尼主义的意识形态色彩 , 其基调是激进的伊斯兰化 。

国家政治体系的伊斯兰化是整个社会伊斯兰化的先决条件 。 霍梅尼通过两次公民投票基本解决了国家宪政体系伊斯兰化的问题 。 国家机器的伊斯兰化一方面有赖于摧毁旧的君主制的国家机器 , 清洗旧政权的军政要员;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忠于伊斯兰革命准则的新的国家机器 , 激进派教士集团特别重视军队伊斯兰化 。 宪法规定 , “伊斯兰共和国的军队必须是一支伊斯兰军队 , 即忠于伊斯兰意识形态的、必须由赞成伊斯兰革命的目标并准备为实现这些目标献身的人组成的军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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