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二 )
第二条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与控
制(以下简称防控)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 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 , 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 , 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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