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五 )
第九条 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 , 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 , 应当登记并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 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 应当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第十条 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 , 发现有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 , 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 , 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 , 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 , 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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