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四 )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疫情发展最新情况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

第七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辖区发热人员 , 并登记造册 , 将统计排查情况及时如实报告本区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部门 。 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配齐必要设备 , 组织队伍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

第八条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 军队、武警、企业、学校等单位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 , 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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