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六 )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 ,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第三章 预防与监测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研究机构 , 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 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
第十五条 对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 ,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 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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