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七 )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管理 , 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 , 实施临时隔离 , 进行医学观察 , 必要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 。

第十七条 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机场、车站、码头、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体温检测点 , 对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 , 检测认定发烧或者不予配合的 , 应当阻止其进入 。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废弃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和医疗废弃物 。

第四章 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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