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三 )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各区党委和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 , 下同)成立相应指挥机构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 统一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 , 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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