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最新!疫情防控期间武汉人社政策(19)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 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 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 , 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 , 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
4、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 , 能否裁员?能否调整工时制度?
答: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2号)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 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 , 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 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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