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六 )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相约一同去打鸟以供食用 。 当日中午,陈某华携带一支气枪、一个充气瓶、若干子弹,刘某某驾车载陈某华、陈某峰、谢某某沿公路到赣州市寻乌县留车镇飞龙村、大同村等地打鸟,由陈某华使用气枪猎杀鸟类,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负责将被猎杀的鸟捡回 。 当日下午17时许,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拦下,现场查获被猎杀的鸟类14只及作案工具 。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5只雉类鸟、2只斑鸠类鸟、2只彩鹬类鸟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判决结果】

  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是共同犯罪 。 对四被告人陈某华、陈某峰、刘某某、谢某某均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

  【典型意义】

【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贪图小利,非法猎捕 。 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对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正确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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