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江西高院发布10起涉野生动物犯罪典型案例( 四 )

  【典型意义】

  当前,全国各地特别是湖北武汉正遭受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侵袭,此次疫情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也极大地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更为乱捕、滥食野生动物再次敲响了警钟 。 该案的受理、宣判均在疫情期间,法院严格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定罪量刑,体现了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 。

  06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何某某使用强光手电筒和网袋在其位于赣州市上犹县寺下镇龙潭村的稻田中捕获了16只野生田鸡 。 经群众举报,上犹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19日前往何某某家中调查,当场查获何某某猎捕的上述田鸡及作案工具 。 经鉴定,何某某猎捕的16只野生田鸡均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后办案民警依法将何某某猎捕的虎纹蛙进行野外放生 。

  【判决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16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典型意义】

  虎纹蛙,俗称田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任何人不得非法猎捕、杀害虎纹蛙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虎纹蛙及其制品,否则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 该案虽系小案,但从这些身边时常发生的小案例出发,更能警示人们不跨越法律雷池,让大家明白野生动物保护的边界不仅是狮子老虎等濒危动物,而生活中常见的一些野生动物也是需要保护的对象 。

  07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分两次从广东省广州市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冻死体穿山甲三只,一只被刘某某加工给儿媳吃,一只被侦查机关查获,一只被刘某某给其连襟范某某炖中药吃 。 经鉴定,兴国县森林公安局在刘某某租用的车库内查获并扣押的一只疑似穿山甲检材为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2018年12月19日,刘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被刘某某儿媳和范某某食用的两只穿山甲的购买价人民币9100元 。 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判决结果】

  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穿山甲(死体),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 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穿山甲死体一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死体)而触犯了法律导致犯罪 。 本案的审理将引导大众认识到,为了食用,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是活体还是制品(死体),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每一个人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就能有效阻断野生动物病毒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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